1.在檢驗周期內使用,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:
鋼制無縫氣瓶: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;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,每3年檢驗一次;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,每5年檢驗一次。
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,登記后不予檢驗,按報廢處理。
鋼制焊接氣瓶: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;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,每3年檢驗一次。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,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登記后不予檢驗,按報廢處理。
液化石油氣瓶:自制造日期起,第1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,每四次檢驗周期為 3年;對 YSP-50型鋼瓶,每 3年檢驗一次;對使用年限超過 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,登記后不予檢驗,按報廢處理。
溶解乙炔氣瓶:每 3年檢驗一次。
氣瓶在使用過程中,發現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1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
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2.外觀無缺陷及腐蝕
氣瓶外觀無缺陷、凹陷,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。
3.漆色及標志正確、明顯
氣瓶表面漆色、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,且有氣瓶警示標簽。